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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少供应商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因资质不符、响应文件不合规等原因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却发现最终中标供应商似乎存在 “问题”,此时能否提出质疑?答案明确:不可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人需是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已丧失后续竞争资格,采购结果(如其他供应商中标)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备质疑采购结果的主体资格,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此类质疑。
法律依据:主体适合要求: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明确,质疑供应商必须是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无权涉及采购结果。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本质上已退出项目竞争,不再属于 “有效参与的供应商”。
权益受损证明:第十条要求质疑函必须提供 “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的证明材料。若未通过审查,无论其他供应商是否中标,都不会影响该供应商的竞争权益,自然无法满足这一核心要件。
典型案例:某供应商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采购标的”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随后质疑中标供应商资质造假。财政部门驳回其质疑,理由是该供应商已无竞争资格,中标结果与其次要权益无关;但同时告知,若其认为自身审查结果错误,可另行针对审查结论提出质疑。
若你对审查结果或采购文件、过程有异议,可按以下流程合规维权:
1. 明确质疑对象,准备充分材料针对 “自身审查结果” 质疑:需提交质疑函(载明项目编号、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自身资质证明、响应文件原件 / 复印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审查意见等,证明审查存在错误。针对 “采购文件,审查过程” 质疑:需指出采购文件违法违规条款(如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审查程序瑕疵(如评审专家未回避),并说明该问题如何影响你的竞争权益。
2. 严格遵守时效规定质疑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注意采购文件载明的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服,或采购人未按期答复的,需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完成质疑程序,不可直接投诉)。
3. 规避恶意质疑风险
财政部令第 94 号明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恶意质疑”,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 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未通过审查却反复质疑他人中标结果,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维权合规是前提
招标采购的质疑制度,旨在保护合法竞争权益,而非赋予 “无限质疑权”。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聚焦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如审查结果、采购文件、审查过程)合规维权,切勿盲目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以免浪费时间成本或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