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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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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少供应商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因资质不符、响应文件不合规等原因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却发现最终中标供应商似乎存在 “问题”,此时能否提出质疑?答案明确:不可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人需是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已丧失后续竞争资格,采购结果(如其他供应商中标)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备质疑采购结果的主体资格,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此类质疑。

法律依据:主体适要求: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明确,质疑供应商必须是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无权涉及采购结果。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本质上已退出项目竞争,不再属于 “有效参与的供应商”。

权益受损证明:第十条要求质疑函必须提供 “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的证明材料。若未通过审查,无论其他供应商是否中标,都不会影响该供应商的竞争权益,自然无法满足这一核心要件。

典型案例:某供应商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采购标的”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随后质疑中标供应商资质造假。财政部门驳回其质疑,理由是该供应商已无竞争资格,中标结果与其次要权益无关;但同时告知,若其认为自身审查结果错误,可另行针对审查结论提出质疑。

若你对审查结果或采购文件、过程有异议,可按以下流程合规维权:

1. 明确质疑对象,准备充分材料针对 “自身审查结果” 质疑:需提交质疑函(载明项目编号、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自身资质证明、响应文件原件 / 复印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审查意见等,证明审查存在错误。针对 “采购文件审查过程” 质疑:需指出采购文件违法违规条款(如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审查程序瑕疵(如评审专家未回避),并说明该问题如何影响你的竞争权益。

2. 严格遵守时效规定质疑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注意采购文件载明的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服,或采购人未按期答复的,需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完成质疑程序,不可直接投诉)。

3. 规避恶意质疑风险

财政部令第 94 号明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恶意质疑”,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 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未通过审查却反复质疑他人中标结果,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维权合规是前提

招标采购的质疑制度,旨在保护合法竞争权益,而非赋予 “无限质疑权”。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聚焦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如审查结果、采购文件、审查过程)合规维权,切勿盲目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以免浪费时间成本或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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