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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步:精准把握“依法采购”的核心逻辑与适用边界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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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政府采购,首先得明确 “什么是政府采购”“哪些资金要走采购流程”“依据哪些规则来做”。这篇我们先梳理法律法规体系与核心适用范围,解决 “该不该走采购”“按什么标准走” 的基础问题。

一、先明确:哪些行为属于 “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的核心要素有 3 个:

采购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目前不适用,但《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拟纳入 “其他采购实体”);

资金性质:使用财政性资金(关键!后文详细讲);

采购范围: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 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的货物、工程、服务。

简单说:只要是机关 / 事业单位用财政钱买 “大额或目录内” 的东西,就必须走政府采购流程。

二、重点厘清:“财政性资金” 到底包括哪些?

很多单位困惑 “自筹资金要不要走采购”,尤其是医院、学校这类有自有收入的机构,答案很明确 ——看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 不仅包括直接的预算资金,还包括 “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混合资金(财政 + 非财政):能分割的按财政部分走采购,不能分割的全走采购;

特殊案例:公立医院 “自筹资金”(如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根据财政部《财库函 [2021] 6 号》答复,所有收入均需纳入部门预算,无论资金来源,只要采购 “目录内 / 超限额” 项目,必须走政府采购。

举个例子:某医院计划采购一批医用耗材,全年用量可能超分散采购限额 —— 即使资金是医院 “自有收入”,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流程走,不能自主择优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 “法规金字塔”: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

依法采购的核心是 “找对依据”,整个法规体系分 5 个层级,实操中需逐层对应:

法律:《政府采购法》(顶层规则,明确原则、范围、责任);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法律条款,如财政性资金定义、工程适用规则);

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 号令,规范招标流程、评审标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2 号令,明确服务采购期限等);

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 37 号,明确 “一招 3 年” 规则);

深改方案:如中共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定》,强调 “国有资源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必须牢记:政府采购的 “政策导向”

除了合规,政府采购还承担宏观调控功能,核心要求包括:

优先买国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非 “境内无法获取”“境外使用” 或 “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采购本国货物 / 工程 / 服务;确需进口的,需经专家论证、财政部门核准(财库 [2007] 119 号);

支持特定群体:通过 “预留份额”“价格优惠” 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绿色采购:节能产品强制 /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2019 4 部委通知调整为 “品目清单” 管理,扩大认证机构范围)。

小结:“依法采购” 的核心是 “三明确”—— 明确适用范围(主体 + 资金 + 项目)、明确法规依据、明确政策导向,这是所有采购活动的前提,尤其要注意医院、学校等机构的 “自筹资金” 采购边界,避免因理解偏差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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