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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核心领域,近年来因恶意投诉引发的市场秩序混乱问题日益凸显。恶意投诉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更导致项目延误、成本激增等连锁反应。本文聚焦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治理路径,揭示其法律本质与治理逻辑。
一、恶意投诉的法律界定与行为特征
恶意投诉本质是诉权滥用,即投诉人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质疑、投诉权利,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手段干扰正常招投标活动。其核心特征有三:
主观恶意性:以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如江苏昆山王某团伙通过跨省敲诈勒索非法获利115万元;
行为不正当性:采用虚构事实、夸大瑕疵等手段。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项目中,中建五局投诉15家单位报价“高度雷同”,但经核查未发现串标证据;
后果危害性:导致项目停滞、商誉受损。某水利项目因23家公司协同报价被查,中标金额达7.5亿元,直接扰乱市场秩序。
二、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体系
恶意投诉行为可能触犯多重法律责任,形成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规制网络:
(一)行政责任:罚款与市场禁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恶意投诉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警告与罚款:行政机关可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投诉人处以警告或罚款;
市场禁入:财政部门可将恶意投诉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民事责任:赔偿与声誉修复
若恶意投诉导致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差旅费、检测费)、间接损失(商誉受损导致的订单减少),部分法院还支持惩罚性赔偿以遏制恶意行为。
(三)刑事责任:诬告陷害与敲诈勒索
当恶意投诉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若投诉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江苏昆山王某团伙以“撤诉费”为名勒索企业,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恶意投诉的治理路径
治理恶意投诉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防控+信用约束”三位一体体系:
(一)法律规制:细化责任与程序
明确认定标准:昆明市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反复纠缠投诉”等行为列为恶意投诉;四川省要求举报需提供“明确请求与必要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优化处理程序:行政监督部门需在3日内审查投诉,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可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法务部门进行质证、鉴定或专家评审。
(二)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与黑名单制度
跨部门联合惩戒:财政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投诉人实施“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吊销营业执照+限制高消费”等组合惩戒;黑龙江省对43家串标企业实施信用扣分,并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
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行业协会发布《招投标恶意投诉防治指南》,引导企业合规投诉;公开典型案例,如曝光昆山王某团伙敲诈案,形成威慑效应。
四、未来展望:构建公平竞争的法治化市场
恶意投诉治理需平衡“维权便利”与“诉权滥用”的边界。一方面,畅通合法投诉渠道,确保供应商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完善、技术赋能和信用约束,压缩恶意投诉的生存空间。随着《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的推进,招投标市场将逐步形成“不敢投、不能投、不想投”的恶意投诉防控格局,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