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竞争性谈判时,最后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为3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一预中标商放弃中标后,能顺延第二家么?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