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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警示:全生命周期成本缺失,再合规的中标也可能无效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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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低价中标常引发争议,但你见过中标程序合规,却因采购文件考虑不周被责令废标的情况吗?今天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带大家看清政府采购   需求管理的关键——全生命周期成本,少了它,再合规的中标也可能归零

一、案例背景:低价中标引质疑,结果却反转又反转

 

A供应商参与某“XXX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投标后,发现中标方B供应商的报价远低于其他投标人,认为其低于成本价竞标,遂先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进一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核心诉求有两点:

1. 质疑答复未明确B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能否证明报价合理;

2. 从研发、建模、选材到出厂质控,产品全流程成本远高于B供应商的中标金额。


二、财政部门怎么判?分两步理清关键

第一步:中标程序合规,投诉被驳回

当地财政部门核查发现,评审当天评标委员会已注意到B供应商报价异常偏低,当即要求其现场提交书面说明及成本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B供应商的报价具备合理性,该流程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

最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财政部门判定A供应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第二步:采购文件有硬伤,项目被责令废标

虽然中标程序没问题,但财政部门同时指出:

本项目为“设备+配套试剂”采购,采购文件编制时,未充分考虑设备后期的试剂采购、维护、保养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这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影响公正的,应终止采购活动的要求,财政部门最终作出决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三、案例警示:这3个关键点,采购人必看

1. 低价不是原罪,但需有合理依据:报价低于同行不代表违规,只要供应商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且评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即为合规;

2. 采购文件别“短视”,全生命周期是硬指标:设备采购不能只算“买入价”,后期试剂、维护等成本必须提前纳入需求,否则可能因文件缺陷导致项目作废;

3. 法律依据要记牢,程序+内容双合规才保险:既要遵守中标评审的程序规定(如87号令),也要符合需求管理的内容要求(如22号文),缺一不可。


四、核心法律依据梳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影响公正的,应终止采购(本案废标依据);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报价异常偏低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审核通过即认可报价(本案驳回投诉的程序依据);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采购需求需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本案认定文件缺陷的核心依据);

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应予以驳回(本案驳回投诉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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