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款】
3.23
监理联系单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worksheet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向被监理单位、监理委托方等相关方提交的,用以沟通、协调一般性事务的文件。
9.7.2.2
出现下列情形时,宜出具监理联系单,请被监理单位进行配合:
a) 需要被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活动必备的监理工作依据性资料;
b) 需要被监理单位提供与监理活动相关的项目信息;
c) 发现影响质量或者进度的隐患,但未造成实际后果。
应确认被监理单位的响应是否及时充分。如果没有响应到位,应再次出具监理联系单或采取进一步措施。
【理解与实施要点】
1.监理联系单是设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为了顺利完成监理任务,促进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完成,由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转发、通报、告知、提醒类的书面监理指令。
2.监理联系单一般由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给被监理单位,也可以签发给监理委托人、其他参建单位和相关单位。
3.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出具监理联系单:
1)转发监理委托人、设计和相关部门的口头意见、指令和建议等;
2)转发各类非正式会议的会议精神、意见和要求等;
3)通报本项目重大事件、重点事项的进展情况;
4)告知与被监理单位相关的监理程序、流程、格式化表单等内容;
5)提醒被监理单位必须提前报备的监理控制点和见证点;
6)针对工程暂停令和监理通知单整改复核未通过,提醒被监理单位按要求尽快完成整改;
7)需要监理转发、通报、告知、提醒的其他事项。
4.项目监理机构应确认被监理单位的响应是否及时充分。如果没有响应到位,应再次出具监理联系单或采取进一步措施。
5.监理联系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人签发,签发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有效。
6.一般情况下,监理联系单一式三份,监理委托人、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必要时可增加若干份,抄送其他参建单位和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