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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四大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中,“公平竞争” 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这篇我们聚焦哪些行为属于 “不合理差别待遇” ,以及如何避免 “规避公开招标”,帮你避开合规雷区。
一、公平竞争的 “底线”:企业可自由进入,不得阻挠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明确:“企业可以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比如:某地区在采购项目中要求 “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满 3 年”,或 “仅限本地企业参与”,均属于典型的 “阻挠外地企业进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重点警惕:8 类 “不合理差别待遇” 行为(附法规依据)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条件,但不能 “设门槛” 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 号令》,以下 8 类行为明令禁止,且有明确案例参考:
1. 禁止行为:同一项目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向 A 企业透露项目预算细节,对 B 企业只提供基础需求
2. 禁止行为:资格 / 技术条件与项目无关;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采购 “办公电脑” 却要求 “供应商具备建筑资质”
3. 禁止行为: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 产品;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采购打印机时指定 “某品牌某型号墨盒兼容”
4. 禁止行为:用特定地域 / 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要求 “近 3 年在本地有医院保洁项目业绩”(医院物业保洁案例)
5. 禁止行为:对供应商用不同评审标准;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对大型企业放宽资质要求,对中小企业严格审查
6. 禁止行为: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采购空调时指定 “某品牌专利技术”
7. 禁止行为:限定所有制形式 / 所在地;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典型案例:要求 “仅限国有企业参与” 或 “供应商注册地在本市”
8. 禁止行为:用注册资本、营收等规模条件设限;法规依据:《87 号令》第十七条;典型案例:要求 “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年营收超 5000 万”
特别提醒:《87 号令》明确排除了 “规模条件” 作为资格 / 评审因素,即使是 “大型设备采购”,也不能用 “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 来筛选供应商,需聚焦 “履约能力”(如设备、技术团队)而非 “企业规模”。
三、严禁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后果很严重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 “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走公开招标流程,严禁通过 “拆项目” 规避:
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 / 类别的货物 / 服务,多次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累计金额超公开招标标准,即属于 “化整为零”;
例外情况:只有 “项目预算调整” 或 “经批准用非招标方式”,才不算违规。
比如:某单位年度预算 1200 万采购办公设备(公开招标标准 1000 万),分 4 次每次采购 300 万(均用竞争性谈判),累计超 1000 万,即构成 “规避公开招标”。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6 大基本要求 + 3 类禁止情形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 6 项基本条件(独立民事责任、良好信誉、履约能力、纳税社保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同时要注意 3 类禁止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采购;
为项目提供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其他采购;
近 3 年有 “重大违法记录”(如刑事处罚、吊销执照、200 万以上罚款,财库 [2022] 3 号明确 “较大数额罚款” 标准)的供应商,禁止参与。
小结:公平竞争的核心是 “一视同仁”—— 对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同等信息、设定同类条件、适用同一标准,尤其要避免 “地域保护”“业绩限制”“规模门槛” 这三类高频违规行为,同时严禁 “化整为零” 规避公开招标,否则可能面临项目废标、财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