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质疑活动的发起条件,质疑资格的核心要件是“权益受损”。
中标人已合法取得中标资格时,第二名的响应情况或违法行为(如虚假材料)通常不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以下分情形说明:
· ①对采购文件的响应:若第二名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如技术参数偏离),但评标委员会已依法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第二名是否得分高低并不影响中标人利益。
· ②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若第二名存在造假行为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中标人权益也不受影响;若第二名造假未被发现但未影响中标结果,中标人仍无权质疑,因其权益未受损。其他违法行为与此相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