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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 〔2019〕 862号)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 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 件”。该规定意在禁止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而非禁止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相应业绩要求。
此外,现行相关法律对一些特殊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有明确规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业。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从业人员”应当理解为“从业人数”,即《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对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对从业人员的数量等涉及企业规模的条件提出要求。
2、评标委员会可否要求与投标人进行面对面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与投标人进行面对面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 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 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进行面对面澄清,则可能直接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密,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可能受到非法干预,从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3、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处理质疑、投诉?是否必须有采购人的授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果采购人委托范围包括了处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就有责任处理质疑。作为供应商,并不了解采购人的委托范围是否包括处理质疑,但是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没有错误的。如果采购人委托范围不包括处理质疑或者质疑事项超出了委托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采购人在委托合同中没有包括处理质疑,而是出现质疑后又希望由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可以修改委托合同,也可以不修改委托合同, 但是需单独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代理处理质疑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由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只是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财政部门处理。采购代理机构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是法定的义务,不需要采购人在委托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