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质疑需以“权益受损”为前提。中标人已取得中标资格,第二名的行为不导致或无法导致中标人权益受损,因此不具备质疑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中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了质疑函,尽管不具有质疑资格,采购人也不得拒收,采购人仍应接收并依法答复。
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明确说明:
· 质疑供应商已经中标,中标结果有效,中标人权益未受损害;
· 第二名行为不影响采购结果,中标人不符合质疑资格要件。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